您现在的位置:大科学装置 > 规章制度
船舶维护
【发布时间:2016-05-19 】 【 】【打印】【关闭

一、船舶及其设备维护程序

1 对船舶的技术和运作支持

  1.1船舶中心主任应利用岸基地资源支持船舶,以解决船上能力以外的维护项目。

  1.2保持岸基地和船舶之间的联络畅通,以保证船舶安全、有效地运行。

  1.3海务部主任、海务主管和机务主管定期访船,以监控船舶的营运情况,包括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操作并纠正任何遗留问题。

2 船舶维护计划

  2.1机务主管根据船舶中心船舶的船龄、船型和作业海区等具体情况,按照船级社规范要求和设备制造厂说明书的要求制定《船舶及设备检修养护周期表》。

  2.2在《船舶及设备检修养护周期表》中应标明关键设备和技术系统。

  2.3《船舶及设备检修养护周期表》应提供对备用设备和不连续使用设备技术系统进行定期试验的要求和方法。这些设备包括:

  1)应急发电机或备用蓄电池;2)应急消防泵;3)应急舵机;4)污水排放系统。5)其它应急设备

3 船舶维护

  3.1 轮机长和大副确保《船舶及其主要设备检修养护周期表》在本部门有效实施,并按照设备制造厂的说明书、船级检验项目和轮机长、大副的经验制订船舶及设备的年度维护保养计划报送船舶中心审批后实施。

  3.2 实施维护保养计划过程中,按有关须知规定做好记录,发现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措施,并将纠正情况记录在案。

  3.3 对超出船上能力范围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应通过船长及时报告船舶中心主管,并应按规定书面报告船舶中心及采取纠正措施。

4不符合项的报告和纠正措施

  4.1 如果上述缺陷不影响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则应在坞修时进行修理,并报告船舶中心海务部。

  4.2 如果故障和不符合项可能会危及船舶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则由船舶中心安排岸上第三方进行修理,并对修理情况进行记录(岸上修理报告)。

5 维护记录

  5.1轮机长、大副和实验室负责人按年度维护保养计划进行船舶及设备的维护,并将计划执行情况记入各部门“月度保养工作报告”中,.船长签字后报送船舶中心。

  5.2船舶及设备的检修、维护及不符合项的纠正记录应保存在船上,副本按须知规定报送船舶中心。

6 船舶维护的监控

  机务主管应评审船舶提交的船舶维护保养记录和报告,按照《船舶检查程序》     的规定对船舶维护的有效性和进度进行监控,检查结果应记入船舶检查报告中。

二、船舶修理和坞修程序

  修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维护保养和计划修理并重的原则,切实把每艘船舶的船体、主机、发电机、舵机、锚机、专用设备和主要安全设备修好,保持船舶良好的技术状况。禁止船舶超负荷、超过其技术性能带病航行、作业等现象发生。修船一定要讲究实效,实事求是。把该修的修好,不留隐患,确保安全。防止该修的不修,片面追求节约修费。在保证修船质量和修期的前提下,提倡采用修船招标的办法,择优选厂,降低修费,提高修船综合经济效益。船舶进厂计划修理期间,应保持船员相对稳定。尤以船长(大副)、轮机长、驾长等主要船员不允许调动和安排公休,特殊情况应与机务部门洽商解决。

  1 在船舶操作和维护检修中发现的船舶和设备缺陷或超出船员维护保养能力之外的维护项目,船舶各部门长应予以记录并按有关程序和须知规定报告船舶中心。

  2 船舶部门长应详细报告缺陷,包括可能知道的原因。

  3 经船员处理的缺陷和维护项目,部门长应通知船舶中心,并说明是否已经解决或尚需进一步采取措施。

  4危及人员、船舶或环境安全的严重缺陷应按有关程序立即报告船舶中心。

  5缺陷、维护项目的遗留问题应由机务主管评审,并决定是否要求采取立即补救措施或采取永久性的纠正措施。

  6修理工作应在船舶高级船员监督下进行,影响船体、实验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或密闭处所的有关修理项目应在部门长监督下进行,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7所有修理项目应由部门长或机务主管检查验收,验收应包括适当的试验,未经试验的修理项目不得接收。修理详细情况应记载在《缺陷/故障报告》或《厂修报告》中。船级社要求检验的项目应作出相应的安排。

  8机务主管应对项目修理完工单进行评审,并与船长、轮机长验证。机务总管在船舶检查过程中还应对修理项目进行评估和验证。

  9不符合项、事故、险情报告或岸上修理报告中所标明的遗留问题由机务主管记入《坞修项目清单》。

  10在坞修前两个月,船上应将修理计划单提交机务主管审核,并报船舶中心主任及主管所领导审批。船舶应按修理计划单做好进坞修船准备工作。

  11所有在坞修期间进行的修理项目都应在船长、轮机长和大副的监控下进行,并应符合坞修计划要求。机务总管应协同船长负责做好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12坞修结束后,机务总管应编制坞修报告并记载所有遗留项目,其副本应保持在船上。计划外的重大修理和坞修同样按本程序执行

三、船舶备件和物料/油料供应程序

  船上各部门应建立和维护船舶物料和备件清册,根据船上维修保养的需要,经机务主管批准,使船上保持3~4个月的计划储备量。 备件和物料的申领和补充按《船舶物料和备件供应程序》执行。

1备品备件供用程序

  1.1提出需求申请

  1.1.2轮机长、大副每季度或航次开始,分别制定轮机部、甲板部物料、备件需求的申请,并填写“船舶物料/备件申请表”(附件A),由船长审核、确认签字后送交船舶中心海务部。急需物料、备件申请表应提前提出,以便提前准备。

  1.1.2管事(或其替代人员)和大厨应按船长的原则指示制定伙食采购清单,经船长批准后直接向供应商订购,满足航次需要。

  1.1.3船长负责向船舶中心提出专业性特殊服务申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供应商下达口头供应指令,但必须尽快报告船舶中心海务部主任,包括紧急要求的理由。

  1.2审查需求申请

  海务部主任收到经船长确认的“船舶物料/备件申请表”后,审查船舶申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包括库存量、申请数量、规格、用途和交付时间,如有疑问,应与船舶有关人员澄清。审核后在有关申请单上签署。

  1.3物品采购

  经海务部主管签署的“船舶物料/备件申请表”交海务主管或机务主管。海务主管或机务主管向船舶中心认可的供应商询价,询价情况按照审批程序报各级领导审批后,向选定的供应商下达向船舶供货指令。

  1.4交付验收

  物品到船后,船长组织轮机长和大副对交付的物资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任何短缺或不符合原订规格的交付应拒收并报告船舶中心。不合要求的物品如不能立即退回给供应商,应在船上隔离或标识,待由海务部主任或指派的主管处理。船长应在交付单上批注并签署验收意见。

  1.5登录和管理

  船舶各部门长对接收的物料、备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登录和管理。每季度向船舶中心呈报“船舶物料/备件季度报告”。

2油料管理规定

    2.1提出需求申请

   轮机长每个航次开始前,根据航次任务及船舶存油量申请补给燃油数量,并填写“船舶燃油申请表”,由船长审核、确认签字后送交海务部,若在外港补给燃油,申请表需至少提前一个礼拜的时间通过传真的方式提交海务部。

  2.2审查需求申请

  海务部主任收到经船长确认的“燃油申请表”后,审查船舶申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包括船存量、申请数量,如有疑问,应与船舶轮机长澄清。审核后在有关申请单上签署。

  2.3油料采购

  经海务部主管签署的“油料申请表”交机务主管。机务主管向船舶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供油商询价,询价情况按照审批程序报各级领导审批后,向选定的供应商付款并下达向船舶供油指令 。

  3备件和物料、油品监管

  1 废旧物资、废油的处理必须先由船上写出书面报告,列出详细清单,船上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后,报船舶中心审查后经中心领导批准同意(有的要经分管所领导批准)销账后,方可由船舶中心处理。

  2 每季度对船舶固定资产、物料、废旧物资,废油要进行对账核查。

  3 各船向外单位领用、申请代购物资、器材等,应先提出申请,经船上领导签字盖章,报船舶中心审查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由经办人自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