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船员应遵守安全工作章程。
2) 执行工作许可制度,并确保对有潜在危险的工作进行计划、监督和记录。
3) 应使用适当的检查清单以确保日常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1) 船长应保证对船上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并用书面记录报告检查、试验和维护情况。
2) 船上人员应及时纠正任何已报告的安全设备缺陷。当需要额外的资源时,船长应及时与船舶中心海务部主任联络。
3) 月度维护记录(包括任何缺陷)应送交船舶中心海务部主任。
1) 船上应每月举行安全会议,保存会议记录并寄送船舶中心。
2) 大副每二个月按照安全检查清单所列项目对船舶进行检查,并向船长报告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建议。
3) 大副应监控安全程序以确保安全须知得到遵守。
4) 发现任何不安全的操作应立即进行纠正并进行额外的培训,还应在安全检查清单上记录。
5) 船长应调查事故和险情,并向船舶中心海务部主任提交调查报告。
6) 如果发生人身伤亡或严重事故,船舶中心应组织进一步调查。
1) 三副每月将安全和防污染设备状况记录在“安全设备报告”中。同时检查船员执行安全操作程序情况。
2) 任何检查结果都应记录并通知船长。船长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呈报船舶中心海务部。
1) 船长应确保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偷渡者登轮,船舶离港前或其他必要的情况下,应组织船员进行搜查,以便及时发现已登船的偷渡者。
2) 一旦发现偷渡者,船长应立即通知船舶中心。
3) 如果难民在海上遭到危难情况而登轮,船长应立即通知船舶中心。
4) 在海盗和/或恐怖行为高风险区域,船长应按照保安计划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并优先考虑对船员的保护,必要时船长应向指定人员咨询。
5) 船长应保证船舶不携带非法药品或其他走私品。
1.1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保养工作作了规定,旨在规范船员对船舶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
1.2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船舶中心所有配备固定二氧化碳的船舶。
1.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养须知
1.3.1 适用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船舶。
1.3.2 保养负责人:三副
1.3.3 保养周期:
● 每季度常规检查,由三副与水手长共同执行,检查内容:钢瓶操纵装置、通风装置、通讯设备、照明设备及声光报警装置;
● 所有管路每二年用压力 0.5MPa 空气作畅通试验;每 4~5 年进行试验压力至少 0.7MPa 气密试验;瓶头阀至分配阀箱的该段每 8~10 年进行压力至少为 12MPa 的液压试验;管路液压试验后,应将液体排除干净;
● 每五年管系压力试验(11.8MPa 气压试验)并取得专业机构认可证明;
● 二氧化碳容器每隔 8-10 年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检查前内部应彻底通风;
● 瓶头阀应作液压试验,试验压力为 24.5MPa。
1.3.4 维护保养规定
① 大型(CO2)灭火站
● 灭火站内清洁干燥,照明充足并应设有应急照明,通讯设施,通风良好,温度应在 0℃~45℃之间,注意防寒与降温。
● 站内不得堆放与本站无关的杂物。
● 站内应设有准确的大型(CO2)系统图;各分路阀、总阀、控制阀标牌清楚完好;开关标志明显;施放说明准确、简要;施放手柄与报警器(机舱内声、光报警)联动有效。
② 钢瓶
● 钢瓶外观无锈,油漆完好,瓶体红色,(CO2)标记黄色,出厂检验钢印处白色。
● 钢瓶水压试验在有效期内,证书有效。
● 钢瓶内灭火剂充装率不应大于 0.67kg/L。
● 所有二氧化碳每二年应进行称重检查(或液面测量)。若每瓶(CO2)的净重减少达原重的 10%时,应予填充,但总减少量小于最大一个被保护舱室需要量的 5%时,可暂不充灌;但空瓶一经发现,应拆下试压并充灌。检测应请专业单位进行,三副监测,证书交船长保管,由船舶中心保管副本。
● 瓶体垂直放置,各瓶铡刀轴高度相等且处于同一垂直平面。
③ 操纵装置
● 瓶头阀无松动、变形。
● 瓶头阀手柄:各手柄上拉索固定孔与铰刀轴之距离相等,与绞刀轴连接牢固,止动螺钉深入铰刀轴上紧各手柄与垂直线成 60°,转动范围不少于 120°,各手柄平行。
● 控制钢索:成水平直线,无拼接、无锈蚀、毛刺、连接牢固。
● 导向滑轮:底座牢固,无松动,转动灵活(注意加油)。
● 驱动气瓶,压力充足,阀头刀活络有效,驱动气缸内活塞密封良好,活络有效。
管系
● 总阀、分路阀、开关方向标志鲜明,阀开关活络。
● 喷嘴应为黄铜制品,无变形、无堵塞,雾化片好。
● 管道无严重锈蚀,红色油漆鲜明,若须修理,只可用罗纹连接不可焊接或整根换新。
④ 维护保养记录
● 三副应记录每个钢瓶的水压试验期限,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请换新。
● 每二年(CO2)瓶称重(液位测量),并取得相应证明。
● 所有检查、保养、试压均由三副负责,结果记入《航海(行)日志》及《消防设备养护记录》。
⑤ 监督
● 每季度保养工作记入安全活动日记录簿,由船长检查。
● 二年的(CO2)瓶称重报告由三副交船长审核、保存,管系畅通试验予以登记。
● 五年的管系压力试验作为预防检修执行记录报船舶中心。
⑥ 注意事项
CO2 钢瓶换新时,三副必须检验钢瓶上的钢印,确认三个月内做过压力试验,并有瓶内灭火剂足够数量的证明,否则退瓶。
2.1 目的
本文对船舶救生设备维护保养和救生艇操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旨在规范船舶救生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和救生艇操作,保证所有救生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正确操作救生艇。
2.2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船舶中心的所有船舶
2.3 船舶救生设备的检查
船舶救生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情况由大副记入《航海日志》和《船舶救生设备检查表》。
2.4 船舶救生设备的保养和检修
船舶必须按船舶救生设备保养、检修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并由大副将检验和维护保养等内容记录在《月度设备维护和预防检修项目执行情况表》上。
2.5 船舶救生设备的润滑
船舶必须按船舶救生设备润滑要求的内容,对需要润滑的地方进行标识,并对标识点进行定期润滑。
2.6 可替换部件
电池、手持火焰信号、漂浮烟雾信号、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救生索、吊艇索、救生圈、救生衣、抛绳器、救生艇属具和备品、手提灭火器等。
2.7 备件来源一览表
由三副负责登记后备忘,《救生设备来源、备品登记表》
2.8 救生艇安全操作须知
2.8.1 除演习操作及应急救助外,不得随意使用救生艇。放艇须经船长同意。港内放艇,事先还应得到当地港口当局海事部门批准。
2.8.2 除"应变部署表"规定外,操艇人员由船长决定,非机动艇不少于 7 人,机动艇不少于 5 人,其中必须有驾驶员(或持证艇员)1 人,轮机员 1 人,水手 2 人,机匠 1 人,由驾驶员(或持证艇员)担任艇长并指派同艇人员中受过训练的人作副指挥,艇长携带手提对讲机与船舶保持联系。所有乘员必须穿救生衣,听从艇长指挥。
2.8.3 收放艇大副或水手长负责指挥和进行预检,机械部分由轮机长派人检查。
● 放艇前,应检查、配齐艇内属具及备品,机动艇尤应检查储油是否充足,并须发动机器一次。吊艇机械应进行运转试验,制动器应完好。每个导向滑车、吊艇滑车、钢丝绳及吊艇钩等均应检查确认无损,艇底塞塞妥,首尾缆备好。
● 大副应向船长报告放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经认可后才能放艇。放艇前,应确认艇下船旁附近无障碍物。
● 航行中船长应掌握放艇时机,一定要在停车后余速小于 5 节时,才能下令放艇入水。一般情况下,应在船舶下风处放艇。在风浪中放艇,应防止艇身与本船碰撞。解脱吊艇钩时,尽可能动作协调,做到前后同时脱钩。对吊艇索及其滑车,事先应用绳索套住,脱钩后,及时拉紧,防止滑车晃荡伤人。
2.8.4 大副必须根据本船吊艇架及动力装置的具体情况, 制订救生艇起落操作规程, 由船长批准后执行。
2.8.5 救生艇在行驶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航行的规章制度。本船值班人员应加强嘹望和联系,注意救生艇动态。救生艇返回本船后应立即吊起收妥,打开艇底塞放尽积水,冬季时三管轮要放尽艇机冷却水,以防冻裂。
2.8.6 使用救生艇,应将使用原因及时间详细记入《航海日志》。
2.8.7 救生艇起落区域应设有应急照明,并在其照明下容易看清和使用符合 SOLAS 建议的符号。
2.8.8 "救生艇起落操作规程"应张挂在每个起落架附近。
1) 海务主管应及时向船舶发送和布置购买航海通告。船舶应予以确认接收情况并报告指定人员。
2) 二副确保所有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及时改正,在海图和海图登记薄上标记改正情况。失效的海图应撤离海图室或做“参考”标志并在收到新版海图时予以消毁。在“海图及出版物改正月度报告”(附件D)中报告海图改正情况。
3) 船长应保证使用适当比例的最新和经改正后的海图,并保证有关的海图和航海出版物改正到收到的最近航海通告。
4) 二副应建立航行警告案卷,保证正在使用的海图(受警告影响)按最新航行警告的信息进行改正。
5) 二副应建立临时航行通告案卷,并保证正在使用的海图(受临时警告影响)用铅笔进行纠正。
6) 二副应保证航路指南、灯台表和无线电信号表及其他航海图书改正到收到的最近一期航海通告和有关无线电航行警告。
1) 航行设备包括所有助航仪器、操舵系统、电话、信号设备和驾驶台无线电设备。
2) 开航前和抵港前,值班驾驶员应完成有关检查清单(附件B、附件C)并由值班驾驶员和船长签字。
3) 发现的任何不足之处应及时报告船长,船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由船员纠正或要求岸上支援。
4) 在航行设备有缺陷的情况下,若决定继续航行,船长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5) 驾驶员在其值班过程中应监控和检查正在运行的航行设备。
1) 航次开始前,二副应确保船上航次要求的所有海图和航海图书是最新或有效的版本。
2) 开航前,应获得最新的气象资料,并在整个航次中保持每天收到最新的气象报告,这些报告应完整保存直到航次结束。
3) 检查将使用的海图,是否按航海通告和航行警告改正到最新。
4) 二副制订书面航行计划(附件A),标明转向点、危险区域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在海图上标记航向。航行计划应为泊位到泊位。
5) 在航行中(包括引航水域),驾驶员通过所有可用手段监控船舶航迹,如果发现偏离计划航线较大,立即报告船长。
6) 在航行中,船长在夜间就寝前应在“夜航命令簿”中签发船长指令,并得到值班驾驶员的签字认可。
7) 在航行中,由于气候,航行警告或更改航次命令等情况,任何航行计划的更改必须经船长签字认可。
1) 航次开始前,船长应了解本航次海上调查任务计划书,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要求及工作海区。
2) 根据航次任务,船长要和项目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科考队长、实验室负责人商定作业顺序及作业要求,落实海上作业安全措施。
3) 如果船舶执行该航次任务有困难,船长应以最快通讯方式与船舶中心联络。
4) 大副根据航次任务及上船人数,安排好随船队员房间,安排大厨准备足够的伙食,要保证伙食的数量和质量,备足航次淡水、药品。
5) 二副根据航次任务准备好航次图书资料,缺少或改版及时向船舶中心申请。
6) 轮机长要根据航次计划,保证船舶动力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如电力有特殊需求,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7) 开航前,船长应确保船舶及所有设备可以满足海上调查任务的顺利安全完成。
8) 海上作业期间,船长应确保航次任务的顺利安全进行。
9) 作业期间,如果出现意外事故,或其它影响海上调查任务的顺利安全进行,船长除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安全外,还要及时与船舶中心联系汇报。
10) 如果在作业期间,实验人员提出超出或改变航次任务计划的实验项目,船长要与首席科学家,科考队队长商定,在保证船舶、作业安全的前提下,征得船舶中心同意,做出相应变动。
1.1油柜驳运操作包括船上舱柜之间的各种油类的驳载。
1.2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要严格执行“山东海事局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1.3油柜驳运操作之前,船舶应完成“加油/驳油检查表”(附件A)并由检查人签字。该检查表由轮机长在船上保存,并在《油类记录薄》上记载油柜驳运情况。《油类记录薄》每页完成后,由轮机长提交船长签字。
1.4油柜驳运操作之前,轮机长应确保安排足够的人员并分配各自的任务,大副应确保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船员堵塞甲板流水孔和准备防污材料。
1.5加装燃油时,在甲板上应安排一名轮机员携带对讲机监控加装的油柜的液面,一旦发现溢油或漏油事故,立即通知驳船停止作业,并按《油污应急计划》实施油污应变部署。
1.6油类驳运作业过程中,一旦发现溢油或漏油,必须以最快的方法停止作业,并按《油污应急计划》实施油污应变部署。在溢油清除和问题解决之前,不得重新作业。
1.7做好油样取样工作,按加油前中后三段分别取样。油样应贴上标签加封,在安全处至少保存1年
2.1垃圾处理包括油污水、油渍物、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废垫舱物料以及废旧备件等的处理,详见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2.1大副应确保按照船舶中心须知、港口国、船旗国、国际法规的规定处置船舶垃圾,并将处理情况记入“垃圾记录薄”。
2.3船上油水分离器、焚烧炉、生活污水系统等设备的任何缺陷,应及时修复或报告船舶中心安排修理。
2.4若船长获悉港口国有关垃圾处理方面的新规定,应报告船舶中心。
船舶物料包括船舶公用物料和船员个人物料
2.1提出需求申请
① 轮机长、大副每季度或航次开始,分别制定轮机部、甲板部物料、备件需求的申请,并填写“船舶物料申请表”(附件),由船长审核、确认签字后送交海务部。急需物料、备件申请表应提前提出,以便船舶中心提前准备。
② 船长负责向船舶中心提出专业性特殊服务申请。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供应商下达口头供应指令,但必须尽快报告船舶中心海务部,包括紧急要求的理由。
2.2审查需求申请
海务部主任收到经船长确认的“船舶物料/备件申请表”后,审查船舶申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包括库存量、申请数量、规格、用途和交付时间,如有疑问,应与船舶有关人员澄清。审核后在有关申请单上签署。
2.3物品采购
经海务部主管签署的“船舶物料申请表”交海务主管或机务主管。海务主管或机务主管向船舶中心认可的供应商询价,询价情况按照审批程序报各级领导审批后,向选定的供应商下达向船舶供货指令。
2.4交付验收
物品到船后,船长组织轮机长和大副对交付的物资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任何短缺或不符合原订规格的交付应拒收并报告船舶中心。不合要求的物品如不能立即退回给供应商,应在船上隔离或标识,待由海务部主任或指派的主管处理。船长应在交付单上批注并签署验收意见。
2.5登录和管理
l 船舶各部门长对接收的物料、备件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登录和管理。
l 每季度向船舶中心呈报“船舶物料/备件季度报告”。
l 个人物料原则上不允许发放,有船上统一安排管理,但是,船上必须保证个人物料不浪费、也要满足实际需求
3.1 船舶部门领用物料均应详细填写物料申请单,经船舶中心统一购买。
3.2船舶中心及各船要建立物资统一的物料清册账目,船员个人建立个人用品登记。
3.3所有个人所领用的制服、工作服、雨衣、水鞋、工作鞋等填入劳保领发证,船舶所有发给个人及定职使用的物料如:防护镜、太阳镜、变色镜、工作包、计算器、收录机(包括录音带)、电筒、水手刀、卷尺、工具、电笔等均记入领物登记簿。
3.4劳保用品(肥皂、卫生纸、洗洁剂、手套等)凡离船学习及病假的人,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伤、航病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在岸候派及调离船员,从离船之日起停发。个人劳保用品均按担任职务发放而不按证书职务发放。
3.5制服、工作服、工作鞋、雨衣、水鞋、太阳镜、变色镜、防护镜、手电筒、水手刀等有年限的用品。凡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一年累计病假四个月以上的及工伤、航病半年以上的,分别从第四个月和第七个月起,根据实际病天数扣除(延长下次发放时间)。已领上述物品而调下船、其后又上船应根据在岸天数延长下次发放时间。学习、借调、外派期间按协议办理。长期病号一律不发。
3.6五项劳保用品,调离船舶人员从即日起停止供应一切物料。
3.7船上自购物料,除船在外港又十分急需者外,应事先做出计划,报船舶中心批准方可自购,否则,不予报销并追究责任。经批准自购的物资,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数量、规格、价格采购并登记。
3.8船舶之间工作调动及调离船舶,凡属按职务配备的物品(如:计算器、公用大衣、书籍、卧具、工具等)应如数移交给接替工作的同志,不得私自带走。如不移交,则由船务处折价从本人奖金或工资中扣除。
3.9船上发放的所有公用物料,一律不得私分,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3.10船上公物严禁拿回私用,违者以盗窃论处,如因个人保管不善而丢失或因不负责任,不该他使用而私自乱动造成损坏,要严肃处理,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3.11船员正式调下船,其制服等按有关规定扣款。
3.12各船办公文具用品,按每人每月1元的金额数控制,由管事统一购买,按部门工作需要发放,而不是按人发放。
4.1服装款式和发放周期
制服、制帽、领带均为五年;
4.2船员制服使用期内调岸工作或调离本单位的人员,根据穿用时间计价收费。
制服穿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按原价70%收费。
制服穿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包括两年),按原价50%收费。
制服穿用二年以上,四年以内(包括四年),按原价20%收费。
制服穿用四年以上,按原价10%收费。
4.3 制服领取要建立登记卡片。
4.4实习和从岸上新调上船人员,转正后方可领取船员制服,年限从发放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