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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人员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16-05-19 】 【 】【打印】【关闭

1.船长

  1.1 船长是船舶的指挥人员,对保证船舶和船员的安全、防止海上环境污染和防止船舶或其他财产的损害、安全圆满完成各航次科考任务负有全面的责任。

  1.2 船长对船舶的行政管理、运行、操作和财务等事物具有全面的指挥权,并有责任以安全的方式和敬业的精神,认真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1.3 船长应熟悉所有航次调查任务、作业海区,以及船舶所在港口或航道的地方规则,特别要注意船舶在港口或海上的防止污染问题。

  1.4 当工作中涉及代理、港方官员、检验员、港口国检查员和维修等人员时,船长是船舶中心的代表,并应在各方面事务中谨慎从事。

  1.5 船长应正确处理与随船科学家的关系,并严格遵守航次计划的各项规定;船长应遵守和执行航次计划,与科学家真诚合作;在对船舶、船员、设备和环境安全不造成危害的前提下,船长有责任管理船上科考任务的进行,如果对航次任务有争议或存有疑义时,船长应及时报告船舶中心。

  1.6 船长有责任查核船员的安全工作技能、紧急准备和环境保护意识以及培训等方面的情况。定期召开船舶会议,布置全船工作。在轮机长和大副的协助下,船长有责任培训全体船员熟悉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遵守规定的要求/指示,遵守船旗国/港口国规则和国际海事法律法规,确保船舶航行和运作的安全。

  1.7 船长应督促全体船员、队员竭尽全力完成分派的任务,以尽快安全圆满完成各航次海上科考任务。监控船舶维修保养工作,使之处于适航,实现船舶的安全运行。

  1.8 船长有责任保证船员、队员在船上的纪律性,对其下属起到模范作用,并公正、友善地行使其权力。

  1.10 船长应检查食品的保存情况,并监督伙食和帐目,确保船上全体人员的健康。在海上,船长应组织人员对住所、机舱、走廊过道和储藏室等处所至少每周检查一次,以便保持船舶较高的清洁、卫生标准。如果船舶所靠港口流行鼠疫或传染病,船长应禁止岸上所有人员登船,并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船舶和船员被传染。

  1.11 船长必须严格遵守“安全配员证书”所规定的在船人数限定;严格遵守国际载重线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国际防污公约(MARPOL)的要求;严格遵守避碰规则,确保海上航行及作业安全。

  1.12 开航前,船长应仔细检查所有船舶文件和适航证书,以确保这些文件在手并且有效。

  1.13 开航前,船长必须查验并确保所有方面的适航性和安全性,包括船舶所有通讯设备的测试。

  1.14 二副必须提前做好航行计划,船长应查核在航行及海上作业期间可能存在的危险,参考适当的航路指南、海图和出版物,确保航线安全;船长应预先计划和监督安排船上的适当人员、辅助设施、燃油、物料和淡水等的配备,以确保本航次的安全和效率。

  1.15 每航次开航前,船长应查核各应变部署表是否备妥或更新。

  1.16 确保每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如果在港更换船员超过25%,船长应在船舶离港后24小时内指挥消防弃船演习和紧急训练,并在“航海日志”中保存记录。

  1.17 船长应认真地按照船舶中心的指示行事,船长应严守信誉、真诚服务和坚持原则,谨慎处理船舶的各项活动,安全顺利完成各航次科考任务。

  1.18 船长应与轮机长、大副、实验室负责人保持紧密的联系,按规定分派各部门的工作。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如果出现问题,应予以适当、及时地解决。船长在处理船舶及实验室事物时,应注意加强船员之间的团结以及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

  1.19 当船舶在进出港口、通过航道、近岸、交通繁忙水域、能见度受限水域或其他任何需要特别谨慎的特殊水域航行时,船长必须留在驾驶台不能把船舶的指挥交给值班驾驶员。

  1.21 引航期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解除船长的责任。船长应尽可能向引航员提供船舶信息,尽力协助引航员,以保证安全地完成引航操作。无论怎样,如果发现引航员操作错误并使船舶的安全受到威胁时,船长应立即终止引航员的进一步操作,接过船舶的指挥权。

  1.22 当船舶航行在内陆水道或不安全水域,或在港口附近锚泊、系浮筒时,船长应根据当时情况,按照保安规则要求,指派专人保持了望/锚泊值班或组织甲板廵逻,以保证船舶的安全。

  1.23 当船舶在锚地或港口,在没有资深驾驶员和轮机员在船时,船长不得离开船舶。为了在紧迫情况下保证船舶的安全,在任何时候,都应至少保持一名资深驾驶员/轮机员和部分甲板部/轮机部船员在船。

  1.24 对涉及船舶运行、操作和保养等情况,特别是有关事故、停航和异常等情况,船长应通过电传、传真、电报、电话或信函等其他认为合适的形式及时通知船舶中心。

  1.25 船长应保证所有船舶财务帐目的正确并及时报送船舶中心。现金应在船长的监管之下,对现金的任何遗失负有全部责任。

  1.26 当船舶出现事故,机器损坏、实验设备损失等情况时,船长应仔细检查并谨慎处理,避免事件升级,同时应尽力减少损失,收集所有必要的信息,迅速地向船舶中心发送报告,征求进一步的行动指示。

  1.27 当船舶发生严重事件、紧急或意外海事时,船长应按照“紧急应变手册”中的建议采取行动。如果海难或弃船被确认是不可避免的,船长应采取一切措施挽救船上人员的生命,并在安全允许的限度内,在离船之前,收集所有重要文件、证书、现款和其他贵重物品。

  1.28 当船舶在海上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运行能力时,船舶中心将尽可能给予协助和建议。但是,应十分清楚,在现场的船长应该比远在陆上的人员更能正确估计当时各方面的情况,船长将最终决定采取什么行动或需要什么样的协助。但无论如何,上述情况并不解除船长向船舶中心全面通报当时所面临困难的情形和提出其建议的责任。

  1.29 如果船上需要紧急修理,在修理之前,从船舶中心收到授权的船长将代表中心索取当地的修理报价单,并报告船舶中心以供考虑和批准,一旦修理获得批准,船长应与检验人员(如需要)、代理和各项修理的工作人员合作,并认真监督修理进度以避免延误;签署文件之前,在负责驾驶员/轮机员的陪同下,船长应亲自检查和测试修理项目,以证实有关的修理圆满完成;船长应尽快将修理结果报告给船舶中心。

  1.30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船长应提出海事声明:

  由于碰撞,造成船舶、码头或泊位设备的损坏或可能损坏;

  由于擦底、搁浅或其他事故,造成船体损坏或可能损坏;

  由于操作人员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船舶设备或主要机械设备损坏;

  由于大浪和(或)恶劣天气,造成船舶损坏或可能损坏;

  1.31 如果需要,船长应参加“自动联合船舶搜救”(AMVER)活动,在保证本船、船员的安全限度内,应竭力救助处于海难中的其他需要援救的船舶和人员。船长应将救助行动报告船舶中心,应将获救人员送往本船目的港登陆。除非得到船舶中心的批准,否则船长应拒绝任何额外的请求并不得给获救人员任何许诺。

  1.32 船长应妥善保管船章、现金、船舶以及船员的证书和文件;船长每季度应向船舶中心提供船舶证书、文件和检验的日期,并按规定相应通报情况;控制船员证书的有效性。

  1.33 船长应毫无拖延地仔细核查、处理所有与船舶运行有关的文件、收据和证据;按要求将船舶动态通过电报或传真及时通报船舶中心。

  1.34 无论船长何时上岸,都应给大副或值班驾驶员留口头指示,其中包括对船上将要进行的工作方面的指示以及能找到的地址及通讯方式。船长和大副不能同时离船。

  1.35 船长交接时,离任船长应准备如样本所示的“船长交接报告”,并为接任者准备好船舶和船员的所有文件、证书、现金、船章、钥匙、结帐报告、出版物和

  其他文件。离任船长应向接任者简要介绍船舶规范、总体布局、安全设备及其布置,船舶操纵特点等;并简要介绍航行设备的操作、主机和舵系统的运转性能、本航次海洋调查任务计划和应注意的问题及其操作要求,船上人员的能力/表现等等。交班程序结束之后,离任船长和接任船长应在“航海日志”签字以表明交接工作圆满完成。“船长职务交接报告”及其附件的复本应寄送船舶中心备案。

2.大副

  2.1  大副是船舶的现场执行指挥人员,并且在船长不在船时,是船长的代理人。

  2.2  除其航行值班的职责外,大副对船长负有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甲板部的工作和在任何时候都应保证甲板部的安全、效率和经济的责任。

  2.3  大副负责上船队员的住宿房间,卫生以及在船生活,合理安排房间,检查监督房间卫生及公共卫生。

  2.4  开航之前,大副必须保证甲板设备的适当绑扎,以适于海上航行。他还应保证船舶机械和所有设备的存放适于海上航行状态,并报告船长。

  2.5  在离港或抵港之前,大副应与轮机长或其代替人合作,对船舶进行彻底搜查,检查可能存在的违禁品走私和偷渡者。检查结果应通知船长,并将细节记入“航海日志”中。

  2.6  船舶在锚地或港口时,当船长上岸时,大副应留在船上。在港期间,大副应控制甲板部留有足够人员在船,以便安全操作船舶和对紧急情况作出反应。

  2.7 大副应协助船长保持船舶的卫生标准和常规清洁;督促所有空闲房间始终保持清洁并上锁。

  2.8 大副对船长负有保养甲板和保管所有甲板设备的责任,确保这些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9 当船舶即将进行大修或进坞时,大副应及时向船长提交详细的修理单。在修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并对可能发生的危险采取预防措施。

  2.10 大副应协助船长保持船员的纪律性,并处理船员的争端。大副应按船舶中心规定的时间间隔向船长提交其下属船员的“船员技能评估表”。

  2.11妥善保管备用钥匙钥匙。

  2.12 船上医疗负责人,负责管理船上药品,船员医疗,登记药品日志和医疗记录。

  2.13 在压入/排出压载水操作过程中,大副应与轮机长或其代替人密切合作。如有异常情况出现,应报告船长。

  2.14 大副负责提出其本部门的物料申请,控制物料的消耗并保管存货。

  2.15 在船长的指导下,大副应监督系泊、离泊和锚泊情况。

  2.16 大副应协助船长培训其下属船员和甲板实习生。

  2.17除上述规定外,大副也应完成船长认为必要的其他职责。

  2.18 大副被指定为船舶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船上的安全和防止污染事故。

  2.19 船舶在航行期间,一旦船长丧失履行其职责的能力,或船长死亡时,大副应立即通知船舶中心并暂时行使船舶的指挥权。到港时,大副还应向新任船长或船舶中心代表准备移交资料。

  2.20 在船上,大副有责任协助船长指导其下属船员掌握“安全管理体系”并遵守其实施的规定。

  2.21大副负责为所有值班驾驶员和其部门的其他船员准备每个月的“值班计划”,并在其实施之前,提交给船长批准。

  2.22职务交接时,大副应向其接任者准备一份详尽、正确的移交报告/文件,并为其提供安全和职责熟悉培训。该报告复印件提交给船长转寄船舶中心。

3.二副

  3.1  二副是船舶航海驾驶员,并对船长负责保证准备好船舶未来航次所需要的所有海图、潮汐表,灯台表,无线电信号表和航海出版物等,并得到最新改正。特别是本航次使用的资料应不断进行改正。二副应向船长报告过期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并在船长的安排下,准备相应的申请。

  3.2  除值班责任外,在船长的指导下,二副设计航线和准备航行计划。

  3.3  二副负有保持驾驶台及其周围处所整洁的责任。

  3.4  二副负有操作全部助航设备的责任。在维护这些设备时,二副应与轮机部密切合作,并将发现的缺陷及时通知船长。

  3.5  在船长的指导下,二副应监督系泊,离泊和锚泊情况。

  3.6  在离港之前,如果二副值班,他应保证对驾驶台设备进行试验,以确认这些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试验结果应记入“驾驶台车钟记录簿”和“航海日志”中。

  3.7  二副负责调整校核天文钟和船钟,保管船上的驾驶台航行仪器设备和旗帜。

  3.8  二副负责妥善保管“航海日志”,“夜航命令簿”以及所有航行设备记录簿。妥善保管接收的所有航行警告的记录/文件。

  3.9 二副应协助培训其下属船员和甲板实习生。

  3.10 二副应完成其上级指派的特殊职责或上级认为必要的其他职责。

  3.11 当进行职务交接时,二副应准备一份详尽正确的“移交报告/文件”,此报告/文件的复件应提交给船长以便寄送公司。

  3.12二副在值班过程中负责接收气象传真图以及航行警告

4.三副

  4.1  除其值班职责外,在大副的指导和命令下,三副负有认真保管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以及对其进行妥善保养的责任。三副应保管“安全设备记录簿”(自制)。

  4.2  三副负责认真保管船上的所有信号设备。

  4.3  在离港之前,如果三副值班,应保证对驾驶台设备进行试验,以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试验结果应记入“航海日志”和“驾驶台车钟记录簿”中。

  4.4  在船长的指导下,三副应监督系泊,离泊或锚泊情况。

  4.5  抵港后或离港前,三副应为船长准备抵离港情况报告并将复印件报给轮机长和大副。

  4.6  三副应学习并熟悉二副的工作职责,如需要应随时准备予以协助。

  4.7  三副应协助培训其下属船员和甲板实习生。

  4.8  除上述规定任务外,三副应完成上级指定的特殊任务。

  4.9 当需要时,三副有责任为船长准备港口正式文件。

  4.10 当进行职务交接时,三副应准备一份详尽正确的“移交报告/文件”,该报告/文件的复印件应提交给船长以便寄送公司。

5.轮机长

  5.1  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由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负责轮机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其他部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贯彻执行预防检修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优质地完成船舶运行任务。

  5.2 全面负责轮机部的生产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船舶中心指示和本船船务会议的决定;制定并组织实施轮机部的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常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5.3 执行轮机部的值班制度,指导并监督值班人员严格遵守机舱工作制度;按照船长的指示,准时完成各项开船准备,保持各种机电动力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保持各项安全装置和应急设备处于正常良好状态;指导值班人员熟悉各种应变措施和各自岗位的工作,并能熟练地执行任务。

  5.4 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通过狭窄水道或在其它困难条件下航行时,应在机舱领导和监督值班人员操作,按照驾驶台的指令迅速、正确地操纵机器,并保持正常的工况参数。如时间较长,可指定大管轮暂时代替。

  5.5如发现在执行船长某项命令将导致机电动力设备损坏时,应将可能引起的后果告知船长,然后按船长的决定执行,并详细记入轮机日志。

  5.6负责审核批准由大管轮汇总编制的部门年度和航次的预防检修工作计划。指导大管轮在安排具体工作时注意提高科学性和计划性。负责监督和指导由其他部门使用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情况。

  5.7 经常亲自检查各种机电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不正确的工况参数和操作方法。当轮机员、电机员等有疑难问题唤请时,应及时前往现场具体指导处理。

  5.8 当机电动力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修,防止损坏扩大,并采取防止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有效措施;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如实地将经过和结果记入轮机日志,并写出书面报告,凡涉及索赔或保修的,应按规定另外提出报告并附具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并经船长签署后报送船舶中心。

  5.9 当本船遭遇海难或其它危急情况时,按驾驶员发出的信号指挥机舱人员按应变部署表的分工,坚守岗位,积极抢救;在接到船长的弃船命令时,应尽一切可能对有关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亲自携带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或记录纸带(在驾驶台的除外)最后离开机舱。

  5.10经常审阅各种机电动力设备的检修记录,审查记录的准确性和完善程度。指导各主管负责人提高检修技术,督促他们在检修过程中认真检查和测量各种部件的磨耗情况,亲自在分析测量结果,掌握磨耗规律,及时向船舶中心提供测量记录文件。

  5.11航行中应每日审阅并签署轮机日志,并经常检查轮机部其它各种日志记载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分析和纠正各种不正常工况。轮机日志在船保存三年后送交船舶中心。

  5.12负责核算燃润料和储量,及时向船长提出添装量;与大副密切联系,洽定油、水的装添和耗用,测量岸上油柜或油驳,核对燃油品种和质量,商定添装次序、速度和联系办法,防止错装或溢油;完后还应测量一次,计算添装数量并与本船计算结果相核对。

  5.13负责审核由大管轮汇总编制的修船计划和航次修理项目,送交船长审核后转报船舶中心。

  5.14厂修期间,发动轮机部船员制订并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监修、自修、测量记录和验收工作,亲自参加重要机电动力设备的应急设备的拆装和验收。

  5.15进坞后,会同船长和大副检查海底阀门,通海阀和阀箱、推进器,侧推槽道关闭装置等并做好测量记录;出坞前,还须会同检查船底通海阀,船底旋塞等水线以下的各项装置的技术状态。

  5.16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及其经验教训;检查潜伏事故和不安全因素,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5.17教育并督促轮机部船员严格遵守国际防污公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部门的防污染具体措施;审阅并签署油类记录簿。

  5.18  组织和领导轮机部船员开展修旧利废,增产节约活动;积极提出改进管理和检修、自修的新方法和新工艺,重大的项目应报请船舶中心批准后执行。

  5.19 监督燃润物料和备件的合理使用;定期提取柴油机、吊舱推进装置润滑油样交有关单位化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润滑油保持在正常使用范围内。督促本部门船员做好备件、物料、工具、劳保用品的请领、验收、保管、使用、盘点和报销;督促检查计量器具的正确使用和定期鉴定工作。

  5.20  负责保管图纸、说明书、技术图书及其目录清册;保管备件、属具、物料等清册以及其它技术文件、修理文件和公文;每年至少清点一次所有文件。

  5.21 负责保管轮机日志和除由船长保管以外的各种设备证书,经常检查证书的有效期,及时报告船长,申请检验和换证。

  5.22  组织、领导本部门船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并指导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学习机电动力设备的使用、保养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5.23  了解本部门新到职船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帮助新任轮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本轮设备的性能、特点、技术指标,操作方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使其能够迅速地独立值班和正确地操纵设备。

  5.24  经常对本部门船员的技术业务和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定期作出鉴定,提出对他们奖惩、升降的建议并签署意见,报送船长。

  5.25  如实地向船长汇报轮机部的工作和存在问题;交流并协调全船的航次任务和安全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26  每航次结束后,应填制或审核签署轮机部航次工况报告,轮机部航次维修工作报告,燃润油航次消耗报告和船舶中心所要求的其他报表,一并报送船舶中心。

  5.27 职务交接时,离任轮机长应备妥详细、准确的交班报告和相关文件,并向到任轮机长介绍有关安全及职责方面的情况,交班报告的副本通过船长上报船舶中心。燃料油、滑油的数量,交接双方应共同认可,交接完毕时,应在“轮机日志”上记载。

6.大管轮

  6.1  大管轮是轮机长的主要助手。在轮机长领导下,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执行操作和维护保养船上主机(或主发电机)、推进装置、舵机及其它为主机服务的相关设备,中央冷却器、伙食冷藏装置、样品库冷藏装置及机舱内的安全设备等,记录主要机械设备的使用时间以便安排保养维护。协助轮机长搞好技术管理和轮机部日常工作。

  6.2  负责维护机舱的工作秩序,督促检查本部门船员保持机舱内各个工作场所、各种设备、各种备件工具物料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防止锈蚀、损坏和丢失;安排轮机部所属各舱室的除锈油漆和清洁工作。

  6.3  负责保持由轮机部管理的各种安全设备、装置和防护设施等经常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定期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试验;负责指导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正确的管理和使用方法;切实做好机舱的防火、防爆、防冻和防污染工作。

  6.4  负责分工明细表中规定以及轮机长指定由其负责的设备的管理、养护、检修工作,使之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负责制订所管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经轮机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6.5  拟定所管设备年度和航次的预防检修计划,审核二、三管轮、电机员等所提计划,汇总编制成机械动力设备预防检修计划,经轮机长批准后,组织轮机部人员按计划检查、测量和修理;负责记载并保管修理记录簿,定期送轮机长审阅;经常指导本部门人员检修技术和对工具、量具、仪器等的正确使用方法。

  6.6  拟定所管设备的修 船计划,审核二、三管轮、电机员等所提出的计划,汇总编制轮机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系和其它有关设备的修船计划和航次修理项目,送交轮机长审核。

  6.7  厂修时,协助轮机长组织好本部门的监修、自修、测量记录和验收等工作,亲自主持推进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的监修、测量和验收;具体指导和安排好自修工程,调配好力量,指导并帮助其他轮机员的修理工作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做好安全防护和机舱的保卫工作。

  6.8  及时汇总编制轮机部机械动力设备方面的备件、物料、工具和全部门劳保用品的申领计划,送轮机长审核上报;指导有关人员做好验收、保管、盘点和合理使用;负责润滑油申领和验收。

  6.9  负责保管由本人使用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图纸和专用工具、专用仪器等。

  6.10  安排轮机部的航行和停泊值班表,并按值班制度执行;停泊期间每日审阅和记载轮机日志。

  6.11  协助轮机长修改或改进补订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提出技术管理的建议,经轮机长批准后公布执行。

  6.12  协助轮机长并具体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船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和技术考核以及培训等工作。

  6.13  当本船遭遇海难或其它危急情况时,除按照应变部署规定的职责做好工作外,还应按轮机长的指示指挥轮机部人员做好应变抢救工作。

  6.14  当轮机长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执行职务,或新任轮机长尚未到任前,临时代理轮机长的职务。

  6.15  应熟悉二、三管轮的工作,所属设备及操作方法,必要时指导。

  6.16  离任时应按船舶中心规定做好所应移交的各项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

7.二管轮

  7.1  二管轮在轮机长和大管轮的领导下,执行值班制度,主管停泊发电机、应急发电机、锅炉、空调系统、空压机、净油机、造水机、艏侧推等设备,和轮机长指定由其负责的各种设备。

  7.2  拟定所管设备的年度和航次预防检修计划,交大管轮审核汇总,按大管轮的安排进行检查、测量及修理;记载并保管修理记录薄,定期送轮机长审阅。

  7.3  停泊时除执行值班制度外,领导大管轮分派给他的人员进行检修工作。

  7.4  负责燃油测量、记录和统计,按时报告轮机长;负责加装燃油,在装油前测量岸上油柜或油驳,并测试油质;安排加装次序、速度,装完后还应测量、计算加装数量。在加油过程中,正确留取油样,注意防止错装或溢油。

  7.5  在海上航行时每天填写并与二副交换正午报告。

  7.6  贯彻执行操作规程和各种制度,提出对所属设备技术管理的意见,报轮机长批准后执行。

  7.7  拟定所管设备的修船计划,提出航次修理项目,送交大管轮审核汇总;修船期间,除完成自修项目外,按大管轮地安排,认真对维修工程进行监修和验收,完成轮机长和大管轮指派的其它工作。

  7.8  拟定所管设备的备件、专用物料、工具、仪器申请计划送交大管轮汇总后报轮机长审核。

  7.9  负责保管由本人使用的技术文件、资料以及专用工具、仪器等,应保持正常良好的使用状态。

  7.10  应熟悉上一级轮机员的工作,必要时协助工作。

  7.11 离任时应按船舶中心规定做好所应移交的各项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

8.三管轮

  8.1  三管轮在轮机长和大管轮的领导下,执行值班制度,主管水泵、焚烧炉、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压载水处理系统、阀门遥控、船舶减摇装置、甲板机械等以及轮机长指定由其负责的各种设备。

  8.2  负责制订所管设备年度和航次的预防检修计划,大管轮审核汇总,按大管轮的安排进行检查、测量及修理;记载并保管修理记录簿,定期送轮机长审阅。

  8.3  停泊时除执行值班外,领导大管轮分派给他的人员进行检修工程。

  8.4  负责拆泄水管和排污管系。在排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防污公约中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污措施,认真填写油类记录簿。船在港口应严格遵守当地的防污规定。指导甲板部有关船员正确操作和保养甲板机械。

  8.5  负责救生艇发动机、应急泵和其它本职所管各种应急、安全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检查、维修和试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8.6  贯彻执行操作规程和各种制度,提出改进对所管设备技术管理的意见,报轮机长批准后实行。

  8.7  拟定所管设备的修船计划,提出航次修理项目,送交大管轮审核汇总;修船期间,除完成自修项目外,按大管轮的安排,认真对厂修工程进行监修和验收,完成轮机长和大管轮指派的其它工作。

  8.8  提出所管设备的备件,专用物料、工具、仪器的请领计划送交大管轮汇总后报轮机长审核;并负责验收、清点和报销。

  8.9  负责保管由本人使用的技术文件、资料以及专用物料、工具、仪器等,应保持正常良好的使用状态。

  8.10  在未配备电机员职务的船上,应兼任电机员的职责。

  8.11  应熟悉上一级轮机员的工作,必要时协助其工作。

  8.12  离任时应按船舶中心规定做好所应移交的各项工作,并办理有关手续。

9.电机员(若未配备电机员,其职责由轮机长或其指定的轮机员负责)

  在轮机长的指导下,电机员应完成下列职责:

  9.1  负责保养和修理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发电机、电机、配电板、电气仪表、电缆、灯具、电加热器、电器控制系统、有线电话和自动警报系统等,按规定的期限检查这些设备的绝缘和功能,确保所有电气设备总是处于有效状态。

  9.2  制定电气设备的保养计划;记载并保存电气测试的记录,该记录按规定的期限提交给轮机长查阅和签字;在月末向公司报告电气设备的保养和修理情况。

  9.3  定期检查所有照明灯、应急灯、警报系统和应急发电机;并定期对蓄电池进行保养、充电和放电。

  9.4  保管所有与船舶电气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和图纸。

  9.5  负责电气物料、备件、工具和仪表;并负责这些设备的保养和清点。

  9.6  在船舶开航或抵港之前,检查所有电气设备,特别是电力推进、舵机、锚机等,必须在进行中仔细检查,以保证他们处于有效状态。

  9.7  在船舶进出港、通过狭水道或轮机长认为必要的时候,在机舱内履行其职责。

  9.8  在厂方修理完成之后,负责检查电气设备的状态;在船舶修理期间,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电气设备遭受湿气。

  9.9  保持电气工作间、物料间和主配电板附近的清洁和规整。

  9.10 电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从事工作,并保证应急发电机总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9.11 在职务交接时,离任电机员应准备详细明确的交接报告和相关文件,并向接任者提供安全和熟悉职责方面的培训。交接报告的复件应提交给船长,以便转寄给船舶中心。

10.水手长

  通常水手长应在大副的指导下完成其职责。

  10.1对大副负责甲板保养工作,包括船体,并监督其下属船员,以保证所有操作的安全和效率。

  10.2 抵港之前,应将所有系泊缆绳和钢丝绳备妥,并保证锚机、锚和锚链分别处于可用状态。

  10.4 在大副的指导下,在船舶系泊、离泊和锚泊期间,水手长应位于船首,负责操纵锚机。负责对其外部进行保养,检查锚链,并保持清晰的锚链标记。

  10.5离港之后,如有必要,应立即将系泊缆绳和钢丝绳全部收妥并保存好,锚和锚链应全部收妥并牢固好,彻底检查甲板设备的绑扎情况并将所有水密门关好。

  10.6 确保对所有甲板机械、设备和钢丝绳进行常规加油。

  10.7 监督淡水的补充和适当的消耗,并监督压载水的排放和转换,每天按规定应测量污水井、压载水舱、淡水舱,并正确记录测量情况。

  10.8 检查保养淡水舱、压载舱、深舱,以及这些舱的所有测深管、空气管、加水管和人孔盖等。

  10.9 检查所有加油孔、水密门、吊艇架,舷梯,导缆孔、绞缆轮,必要时对这些设备进行有效的修理。

  10.10如排水管中有障碍物,应负责清洁,并负责修理门锁和挂锁。

  10.11当船舶加油时,应堵塞排水孔或流水管。

  10.12协助大副保管甲板物料并控制其消耗。保持详细记录以供大副参考。

  10.13确保所有甲板设备和工具得到良好的保养,使之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0.14指导和监督其下属船员保养和清洁甲板卫生。

  10.15当船舶在港内时,水手长应保证值班一水的舷梯值班和防火巡视,并保持系泊缆绳的适当张力。

  10.16 参加和指导其下属接收、搬运和储存供应品(物料、食品和烟酒库的补充品等)。

  10.17 在三副的指导下,确保对救生、消防设备进行良好的保养并报告大副。

  10.18 除上述职责外,水手长还应完成其上级分派的其它任务。

  10.19 在职务交接时,水手长应向接任者作安全和熟悉职责方面的交接。

11. 一等水手

  一等水手的职责和责任如下:

  11.1 在水手长的直接指导下从事甲板部的日常保养和修理工作。

  11.2 在船舶航行期间使用自动舵时,值班一水应在驾驶台值班并了望。在值班驾驶员的指导下,进行手动操舵。当需要使用手动操舵或必须两名一水值班时,其中一人负责操舵,另一人应保持正规了望,或服从船长或大副根据所遇到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安排。

  11.3 当船舶靠泊时,值班一水应保持舷梯值班,保证船舶安全并拒绝无关人员登船,履行其值班职责并执行甲板值班驾驶员的命令,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值班职责包括检查船舶的安全,开关甲板灯,注意系缆的张力,升降旗帜,交班或召集人员,为驳船或小艇带缆等)。

  11.4 协助二副或三副使用旗帜、信号灯,保养救生和消防设备等。

  11.5 当船舶移泊、靠离码头或系浮筒时,在船首或船尾参加系泊或离泊作业;检查系缆的松紧程度,必要时协助调整。

  11.6 根据需要在海上每一位水手都有责任值班了望,在港内,在大副或水手长的安排下进行值班。

  11.7 在进出港期间,一水应将引水梯备妥,并同驾驶员一道接/送引航员。

  11.8 完成大副、值班驾驶员和/或水手长认为必要的甲板工作和其他工作。

  11.9 当船舶在港内期间,应至少保证足够人员在船值班,水手长应将值班一水的名单提交给大副或值班驾驶员以供参考。

  12.3 在水手长安排下协助二副或三副保养救生和消防设备等。

12 机匠长

  12.1  机工长在大管轮和值班轮机员领导下,组织机工完成轮值和预防检修工作。

  12.2  负责轮机部工具、物料的保管、养护和定期盘点、统计工作。

  12.3  督促帮助机工按轮值表进行轮值,严格遵守值班制度及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操作,需要时按大管轮指示参加轮值。

  12.4  带领机工进行养护检修工作,修船期间,按大管轮指派,做好自修监修,验收及安全防护等工作。

13. 机匠

  13.1  按照机匠长的指派,完成机舱的各种工作。这种工作包括机舱内的清洁、保养和油漆,清洁锅炉,搬运滑油和机舱物料等。在修理、检修和机器安装时,必须在负责轮机员的指导下从事工作。

  13.2  参加机舱轮值,值班或工作中发现机电设备有故障和异常情况时,除做紧急处理外,应及时报告当值轮机员。

  13.3  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悉设备注意事项、应急部署及其各种器材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13.4  积极学习岗位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主动协助轮机长和轮机员做好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熟悉主、副机、电器等设备的工作要点及各种管路的用途。

  13.5  负责管理轮机部的备件、工具、物料和清单,做好备件工具的保养和保管工作,定期进行盘点和统计,并汇总报轮机长。

  13.6  负责机舱及机器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负责各种过滤器、滤网的清洗工作,按要求及时加油。

  13.7完成大管轮和值班轮机员或机匠长认为必要的机舱工作。

  13.8 无论船舶在港内或在航行,机匠在值班期间必须集中精力、认真负责,严禁随意离开机舱或做自己的私人事情。

14. 大厨

      大厨应该完成下列工作:

  14.1 根据需要申请、购买和保存主食、副食和调味品。

  14.2 刻苦学习,不断改进其烹饪技术;检查食品的质量,特别是在接收食品时,对其质量进行检查;细心储存食品,防止其腐烂和浪费。

  14.4 保持厨房和冷藏食品库总是处于良好的卫生状态,防止虫害,并保持所有厨房器具的清洁;烹饪完食物之后,检查炉具,确保所有炉具处于关闭状态,防止失火。

  14.5 完成船长或大副认为必要的工作。

15实验室负责人

  15.1做好船上实验设备的自修保养工作,如果设备故障无法通过自修完成,可以向船舶中心提出申请,安排厂修,以保证所有实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5.2制定和实施船上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章制度,负责和培训船上实验设备的操纵。

  15.3协助航次随船人员的实验设备上下船以及上船的放置系固工作。

  15.4协助航次随船科考人员顺利安全完成各项科考任务。

  15.5对上船科考人员提供必要的其它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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