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大科学装置 > 规章制度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须知
【发布时间:2016-05-19 】 【 】【打印】【关闭

  1. 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必须由经船级社或安全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张贴合格标签后使用。

  2. 使用者必须在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的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3. 各压力容器由专人操作、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须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和检验周期。

  4.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1)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 安全附件失效;

  4) 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 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 过量充装;

  7)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在开车升(降)温的过程中,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中,应有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6.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期限

  1) 外观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 内、外部检验每隔3至5年进行一次。

  3) 耐压试验每5年进行一次。

  工程技术部

  2012年11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