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基本运行经费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制定《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本运行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主管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本运行经费的管理。对参与设施运行的院外单位的分系统(台站)的管理应以协议(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明确设施所依托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大学(以下简称研究所)为设施运行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基本运行经费管理遵循“科学核定、严格执行、高效使用、保证运行”的原则,规范经费使用,保障设施高效运行。
第二章 基本运行经费范畴
第五条 基本运行经费为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以及对外开放的支出,分为四部分:直接消耗经费、运行维护经费、其它业务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六条 直接消耗经费指为了保证设施运行需要支付的水、电、气、取暖、特殊耗材、委托业务、租赁及其它消耗性支出。
第七条 运行维护经费分为:备品备件经费、一次性备品备件经费、更新设备经费、设备维护经费。
(一)备品备件:指为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应备有的、经常需要更换的易损件;
(二)一次性备品备件:指寿命相对较长,原件一旦损坏将影响设施运行的必备的关键设备或部件,此类备件要用后才可再备;
(三)更新设备:指由于同型号的产品停产不得不更新,或同等价格性能更高的设备;
(四)设备维护经费:指对现有运行设备进行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发生的消耗性经费或维护合同经费。
第八条 其它业务经费指用于设施的办公费、大型修缮费、信息网络费;国际交流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用户服务费;运行维护人员岗贴、项目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工资等费用。
第九条 间接经费是指研究所为支持设施运行而支出的公共费用。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条 研究所须按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核通过的年度运行计划及本细则编制基本运行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专家组对设施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查。对新投入运行的设施须连续现场审核三年以确定基本运行经费;对正常运行的设施,每三年现场复查一次。
第十二条 研究所须根据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核定的基本运行经费修改年度运行计划及预算并严格执行,未执行完经费收回院财政。
第十三条 如执行过程中年度运行计划发生较大变动,影响经费执行,研究所须向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按调整后的年度计划及预算执行。
第四章 经费核定及管理
第十四条 直接消耗经费根据设施的运行机时和核定的单位机时消耗确定。设施的直接消耗应与依托单位的其它部门直接消耗分开计量。
第十五条 研究所通过节能或其它技术改造使设施的单位机时消耗费用降低,所节余经费经报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批准后可用于该设施其它经费支出。如设施经过重大维修改造,应视情况重新核定单位机时消耗。
第十六条 研究所按基本维护经费额度,分类编制备品备件、一次性备品备件、更新设备和设备维护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原则上备品备件、一次性备品备件、更新设备经费编制到元器件级。
第十八条 设备维护经费编制到部件级。对于外包的设备维护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并详细说明维护内容和计价依据。研究所自行维护项目需做好运行维护记录并按系统分类列支。
第十九条 研究所可在运行维护经费的20%范围内自行调整预算中的设备清单,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第二十条 其它业务经费依据设施运行维护人员岗位职数,按统一标准核定。
第二十一条 间接经费以直接消耗经费、运行维护经费和其它业务经费为基数,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只可列支,不得计提。核定标准如下:
(一)基数在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定;
(二)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三)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四)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