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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9 】 【 】【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大科学工程)及其预先研究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主管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对于与院外单位共建的项目,如本规定有不适宜之处,应以协议的形式对相关管理问题加以规定。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大科学工程参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分为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准备、建设实施五个阶段和竣工验收及工程后评价两个步骤,其中前四个阶段称为工程前期。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所确定的建设内容、性能指标、经费和工期构成工程基准,是工程实施的目标及工程管理的核心。

  第五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遵循强化计划、监控过程、严把基准、精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节 院部机关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主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作的院领导和院部机关各部门按照《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履行对设施建设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后成立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由中国科学院聘任。组长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成员由主管院领导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国家有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的工作协调;

  (二)批准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重要工程文件和报告;

  (三)根据建设单位提名,决定工程经理部组成人选;

  (四)批准《工程前期工作计划》和《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等重要工程文件;

  (五)审议工程经理部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对于多方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相关协议成立工程领导机构。

第二节 项目法人和工程经理部

  第九条 项目建议阶段启动时,由主管院长决定建设责任单位,对于共建项目,决定责任单位和共建单位。责任单位为项目法人,对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向中国科学院负责。

  第十条 责任单位和共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合理调配资源,保证工程实施;

  (二)责成单位已有管理机构为工程提供管理支持;

  (三)保证单位自筹资金到位;

  (四)掌握工程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成立工程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经理部一般由经理、总工程师、总工艺师、总经济师组成,根据需要可设副职。成员由建设单位提名,经工程领导小组确定,报中国科学院聘任。经理部须设立工程办公室,作为经理部的办事机构和工程综合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经理部主要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大科学工程管理经验或经过大科学工程管理知识培训。未经工程领导小组同意,经理部主要成员不得担任其它研究或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经理部成员的职责应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中规定,其总体职责是:

  (一)实施工程日常管理,实现建设目标;

  (二)贯彻工程领导小组的指示,支持和配合院部机关对工程的管理活动;

  (三)贯彻国家政策法规,防止违规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不担任经理时,应与经理签订协议,并签署法人委托书,授权经理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作为项目法人代表行使职权。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工程队伍组建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保证工程使用单位设备、加工能力、场地等资源的优先权;

  (三)掌握工程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工程经理部解决问题;

  (四)监督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五)检查和督促工程经理履行职责,对不称职者,提请中国科学院撤换。

  第十五条 工程领导小组和经理部成立后组建工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视情况可成立工程国际科技顾问委员会。科技委是工程领导小组和经理部的科技咨询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评议工程进展,提出相应建议;

  (二)应工程领导小组或经理部要求组织专项科技咨询;

  (三)研究工程季度进展报告,并向工程领导小组和经理部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委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并确能参加工作的科技专家组成。科技委主任原则上由非建设单位的人员担任,主任和成员由工程领导小组确定,中国科学院聘任。

第三节 共建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共建项目,在项目建议阶段,责任单位应与所有共建单位共同签订项目共建协议,规定各方在工程中的任务分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责任单位应与每个共建单位分别签订共建合同,详细规定共建中的相关事宜。合同由双方的单位法人、经理及共建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共同签署。工程项目进行中,视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共建单位应在经理指导下建立工程指挥系统,在所承担的任务范围内行使日常管理职权。共建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对经理负责。

第三章 预先研究管理

  第二十条 预先研究是指为提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建议所开展的研究,其任务是初步确定项目科学技术目标、建设目标、总体技术方案,并开展关键技术研究,验证方案的基本技术可行性。

  第二十一条 相关研究所应根据国家需要和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划,多方筹措经费,自主开展预先研究。

  第二十二条 研究工作取得一定进展后,研究所可向业务局提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先研究项目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经业务局审查后,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会同业务局组织评审,共商项目支持方式,通过相应程序加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对预先研究项目的管理,检查和评估项目进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根据支持方式由相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决定是否列入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备选项目。

第四章 工程前期文件编制及审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前期各阶段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院部机关对上述四个文件组织审查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查应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一般应不包括建设单位的在职人员。评审会应形成专家组意见,视情况,可附带专家个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当专家组提出重大修改建议时,建设单位应在考虑专家组建议的基础上对评审文本进行修改。修改文本须提交专家组组长审阅,并根据其意见确定是否需就修改部分以一定方式重新组织评审。

第五章 项目建议阶段

  第三十条 中国科学院向国家推荐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时,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遴选评议,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列入国家立项计划后,启动《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升级改造应作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建议阶段应召开设施用户会议,就科学技术目标、用户需求、主要功能和性能要求、建设方案、建设内容等进行研讨,形成用户意见,作为《项目建议书》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议阶段应制订《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在《项目建议书》院级评审时加以评审,并在《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报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进度计划和关键时间节点;

  (二)研究试验计划,包括每个主要研究试验项目的内容、研究目标、进度、经费及验收要求;

  (三)与研究试验和设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工作分解结构和组织分解结构,以及相应的人力资源计划;

  (四)专项设计的评审计划和用户评议计划;

  (五)前期工作必须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制订计划和各自的要点。

第六章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

  第三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作须依据获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定内容做重大调整,应由经理部提出申请,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审查后,经主管院领导审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经理部应向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提交季度工作进展报告。视需要,工程领导小组可委托科技委对工作进展进行检查、对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议。

  第三十七条 工程经费估算、概算应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经费相关规范如实编制。

  第三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应加强工程风险分析,形成《风险管理计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院级评审时一并加以评审。

  第三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应召开用户评议会,就实验系统及开放共享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方案形成评议意见,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院级评审前,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专家对研究试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审,确认研究试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参照《中国科学院大科学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编制大纲》制订《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并在《初步设计报告》院级评审时一并加以评审,由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章 开工准备阶段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并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经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查《开工报告》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据《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完成工程组织机构的建立,工程队伍基本组织到位;

  (二)系统及以上工程负责人到位,重大设备负责人基本到位,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到位;

  (三)完成《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规章和技术规范的制定;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

第八章 建设实施阶段

第一节 工程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理部应按照《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体系,制订完备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质量、经费、进度、风险、变更、安全、采购和合同、档案、信息等管理,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尽力保证工程基准的实现。

  第四十五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应视需要对《工程实施及管理计划》进行修订。修订计划应报设施办备案,重大计划修订须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节 报告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经理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提交工程季度进展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进展和关键技术进展综述;

  (二)总体至系统级及重大设备的经费使用情况与经费使用计划对照;

  (三)总体至系统级及重大设备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照;

  (四)若工程进展与计划有较大偏离,分析原因,预测对实现工程基准的影响,提出改进措施;

  (五)存在的问题、困难及解决措施。

  第四十七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对季度进展报告进行分析,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到建设单位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向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第四十八条 工程季度进展报告应同时提交科技委,科技委应研究报告,并向工程领导小组和经理部提出必要的建议。

  第四十九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组织对工程实施计划执行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形成正式检查意见,报有关部门及院领导。

  第五十条 科技委举行年度例会,评议工程科学技术进展,提出相应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十一条 当建设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时,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及时反馈指示或意见。视需要领导小组可要求科技委组织专项咨询。

  第五十二条 对检查意见、咨询报告以及科技委会议纪要提出的问题,经理部须向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领导小组和院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三节 工程基准控制及变更管理

  第五十三条 当工程实施状况与实施计划有重大偏离并可能危及工程基准的实现时,经理部须及时报告工程领导小组,提出矫正措施,并适时报告事态的发展,直至偏离得到矫正。

  第五十四条 当对实施计划的偏离已不可矫正时,经理部应评估其对工程基准的影响,对于需要国家或院批准的重大基准变更,经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应及时向院部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十五条 院部机关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批,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重大变更应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会同院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第五十六条 经费重大变更须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会同院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研究提出经费调整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连同变更申请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或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五十七条 对经评审认为变更严重影响项目建设意义,或增加的经费难以解决的项目,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组织对项目是否继续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查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十八条 因拨款延误造成工程进度拖延的,由经理部向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提交工期变更说明,相应的工期变更自然生效。

  第五十九条 对严重失职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竣工验收和转入运行

  第六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在国家验收之前,中国科学院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包括工艺测试、工艺鉴定、专业组验收。

  第六十一条 当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向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提出初步验收申请报告,经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核批准后启动初步验收工作。

  第六十二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组验收。当设施运行单位不是建设单位时,运行单位须参加初步验收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在初步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时,须及时报告工程领导小组,并责成经理部加以解决。必要时,工程领导小组应组织专家咨询,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形成《初步验收报告》,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家验收申请,并会同相关部门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国家验收准备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家验收完成后,经理部应及时制定解决工程遗留问题的工作计划,交设施办备案。遗留问题解决后,经理部向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提交工作总结,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加以认定。当运行单位不是建设单位时,运行单位须参与制订解决遗留问题的工作计划及对工作完成情况的认定。

  第六十六条 工程后期应根据《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适时制订《运行方案报告》,并报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审查。

  第六十七条 竣工验收通过并根据《运行方案报告》完成运行准备工作后,按程序转入正式运行。

  第六十八条 若设施的部分系统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期投入运行,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加以说明,经过专家组论证,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 工程后评价

  第六十九条 工程竣工23年后,启动工程后评价。工程后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和院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十条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建设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共同向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提出工程后评价申请,并提交《设施初期运行报告》:

  (一)设施的性能已达到或接近设计指标;

  (二)已有充分的运行资料说明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已有一定资料说明设施的利用情况及满足科学目标的能力。

  第七十一条 《设施初期运行报告》由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初步审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后评价。

  第七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对后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改进计划,并报条件保障与财务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应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七十三条 院部相关部门应就后评价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七十四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应加强对新投入运行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发现存在影响工程后评价重大问题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设施现状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 年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建设管理办法》(科发计字 [2007]16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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