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大型科学实验装置和公益科技设施,提高科技产出和社会效益,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主管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管理,对于与院外单位共建或共同运行设施的管理,如本办法有不适宜之处,应以协议的形式对相关管理问题加以规定。
第三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立项、法人负责、精心建设、高效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其预先研究的管理,制定《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为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工作的管理,制定《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六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较大规模投入和工程建设完成的、建成后需长期稳定运行和持续开展科学技术活动,以实现重要科学技术和公益服务目标的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大科学工程是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重大升级改造是指为大幅度提高性能或扩充功能,以提升科学技术目标,或改建为用于其他领域的设施而进行的改造。
第八条 按照应用目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分为三种类型:
( 一 ) 为多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服务的公用实验设施;
( 二 ) 为特定学科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目标建设的专用研究设施;
( 三 ) 为国家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科技数据与信息等技术支撑,并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公益科技设施。
第九条 按照投资渠道、承建形式和运行方式,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可按以下形式划分:
( 一 ) 投资渠道分为国家投资、国家和其他方共同投资;
( 二 ) 承建形式分为一个法人单位独立建设、一个法人单位负责并与多个单位共同建设;
( 三 ) 运行方式分为一个法人单位独立运行、一个法人单位负责并与多个单位共同运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行。
第十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的全生命期分为工程预先研究、工程建设、设施运行三个时期。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制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术语规范,明确相关概念与定义。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实行院、所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最高决策机构,审议批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作的重大事项,包括:
( 一 )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重要政策和规章;
( 二 )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立项、退役、工程重大变更等申请;
( 三 ) 确定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建设、运行单位和建设地点;
( 四 ) 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相关的重大国际合作;
( 五 ) 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主管院领导召开专门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中需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策的重大问题或部门间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十五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对外。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二)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告大科学工程进展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组织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三)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开工报告》的论证或审查、报批或审批;
(四)检查工程进展,组织工程重大变更的审查、报批,组织工程专业验收和初步验收;
(五)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期间相关管理机构和负责人的报批;
(六)审核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建设及运行经费;
(七)审批、验收维修项目,组织运行工作评估;
(八)其它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业务局负责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科研有关的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相关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研究;
(二)组织《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工作,协助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国家立项;
(三)利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组织开展科研工作;
(四)其它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科研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设立设施管理办公室(简称设施办),作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作中具体事务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计划评审,汇总分析设施运行情况,组织运行工作评估;
(二)设施维修改造项目、开放研究项目等组织管理及验收;
(三)在建设施的监理、进展检查及汇总分析报告;
(四)组织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设施管理相关的政策研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订;
(六)组织编印设施年报、成果汇编、管理研究文集,设施网站和管理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明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所依托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研究所、研究院、大学(以下简称研究所)为设施建设与运行的责任单位,对中国科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对于共建工程或共同运行设施,中国科学院明确一个研究所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是整体工作的组织者,与其他单位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明确各方的责任、任务、权利及相关事宜,保证整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 研究所负责所承担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预先研究、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队伍、建立机构;
(二)制定管理规章;
(三)有效调配研究所资源;
(四)合理、有效使用专项经费;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管理,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执行、咨询和监督机构,机构设置和名称作如下原则性规定:
(一)建设期间,设立工程领导小组、工程经理部、工程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运行期间,研究所可利用原有机构进行管理,也可视需要增设专门管理机构;专用研究设施和公用实验设施应设立“科技委员会”;公用实验设施和公益科技设施应设立“用户委员会”;共同投资或共同运行设施可设立“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根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和利用的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设立国家科学中心。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制定本院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必须向国内外用户开放、共享公用,并定期向公众开放,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利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研究、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并加强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学院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主导和支持下,组织或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合作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针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特点,在组织架构、管理机制、考核评估等方面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加强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工作的检查与评估,并接受国家评估。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做好设施发展全过程中环境保护、卫生健康、设施与人身安全、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质量管理的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涉及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间的交流与合作,可以协议方式,实现技术共享、人员互助及仪器设备共用。
第三十四条 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研究所和院部机关应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管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行重大事项逐级报告制度,不得延误和瞒报。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严重拖期、经费严重超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等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方筹集资金,吸纳国际合作资金。
第三十八条 经费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十九条 经费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严格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据实编报决算。
第四十条 经费管理分级负责。研究所负责经费使用管理,院部机关负责检查、监督、考核经费使用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作所需人员由研究所岗位聘任人员和项目聘用人员构成。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完成后,应做好人员流转工作。
第四十二条 研究所应根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作的特点,加强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科研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研究所应做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认证工作。
第七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中购置、研制形成的资产及国外赠送的仪器和设备纳入研究所固定资产账户管理与核算。属基本建设经费安排的,按照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科学事业费安排的,按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由研究所负责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维护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应账帐、帐物、帐卡一致。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共同投资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权归属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投资方签署的协议执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以设施运行单位为产权所有人。
第四十七条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与运行单位或约定的共建设施产权所有人,做好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各方共同研发形成的新技术等无形资产,按照协议确定各方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成果转化产生的效益分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 年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大科学装置管理规定》(科发计字 [2007]164 号)同时废止。